国家烟草专卖局刚刚整治了“奶茶杯”、“可乐罐”等调味电子烟售卖乱象,半两财经近期却在线上部分渠道发现,仍有一些标称为“草本雾化器”、“雾化润喉瓶”的商品通过社交媒体销售各种水果或草本口味产品,这些商品不论是外形还是使用方式都与电子烟极为近似。
(全文2926字,阅读需要16分钟)记者 | 张鑫编辑|樊宏伟 实习生|杨茜雯
套个烟嘴 电子烟又变“水果味”
半两财经在电商平台看到,一些所谓电子烟爆珠过滤嘴的商品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根据商品介绍,该商品是将有果味的爆珠放在一个类似盖子的商品中,再套入电子烟的烟嘴部分。按照其介绍,这样做就可以让原本烟草味的电子烟,变成水果味。
半两财经注意到,上述产品的销量不低通用烟弹,仅一个卖家的单品链接就有过万销量,而在记者浏览其商品页面时,平台就显示数条该商品的成交记录。而销售电子烟需要零售许可,并且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但半两财经并未在该店内看到相关资质。
卖家认为,他只是销售了果味爆珠和盖子,并不是电子烟或者烟弹,而且并非是为了增加口味,主要是为了过滤烟油,因此并不违规。对于资质问题却没有正面回应。
不过,有律师认为,该类烟嘴商品作为辅助用具,其与成品烟共同组合的效能与调味电子烟无异。而国家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滤嘴棒作为成品烟整体使用的辅助产品,与成品烟结合共同构成成品烟产品,“从这个角度通用烟弹看,这类口味棒是受到电子烟管理办法约束。”
但事实上,网上对国标电子烟的“改口味”的方式并不只这一种,更是有商家通过电商、微商等渠道销售“手动”更改电子烟设备、烟弹内容物的工具以及用于清洁以及注入果味烟油的各种配套产品。
“雾化器”靠口味打起擦边球?
如果说“果味过滤嘴的身份”还需要法律来界定的话,另一种商品由于外形过于酷似,更是被网友质疑是不是在打电子烟国标的“擦边球”。
半两财经注意到,在一些社交媒体平台上打着“中药雾化植物萃取”旗号的所谓“草本雾化器”仍在堂而皇之的靠各种水果以及茶、薄荷等草本口味来吸引顾客。上述商品在社交媒体发布的时间大多是去年11月到12月,有的甚至出现在今年2月,均为电子烟通用烟弹国标实施以后。
虽然这些产品的销售者在推广中反复强调这些产品不是电子烟,而是“雾化润喉瓶”“雾化口香糖”甚至“草本戒烟棒”等等,但是由于商品外形和使用方式过于与电子烟类似,网上仍旧有不少质疑之声。
半两财经注意到,其中一款号称自己的商品有“食械双证”,但是在某电商平台,该商品介绍中出现的却是“固体饮料检测”和“抑菌检测”两份报告的编号,既没有亮出医疗器械编号,也没其他资质证明的图片,可谓货不对板。半两财经记者注意到,该商品已经在上述电商平台被下架。但是在一些社交媒体上仍旧有人号称在代销该产品,并宣称其“0尼古丁0危害”,同时却建议“每日吸入不要超过100口”。
“这些到底是不是电子烟,也希望权威部门通用烟弹能有个说法。”在一些提问中,有网友表示,这类所谓的“雾化润喉糖”、“草本戒烟棒”到底是什么产品,对健康有没有危害?
而上一个被大众质疑到底是不是电子烟的“奶茶杯”、“可乐罐”等产品,已经被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了专项整治。
今年2月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称,近期开展“奶茶杯”、“可乐罐”等调味电子烟整治工作,查破各类案件593起,追究刑事责任188人,查获各类“奶茶杯”、“可乐罐”72.38万支,涉案金额达到5.07亿元。
莫侥幸!突击整顿本月再来一波
半两财经了解到,3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简称《通知》)。这是在此前开展“奶茶杯”、“可乐罐”等调味电子烟通用烟弹整治工作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对非法制售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未通过技术审评的“口味电子烟”产品的再一次整治行动。
此次《通知》中指出,目前仍有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在交易管理平台以外进行交易,个别零售市场主体运用互联网和微商违法销售电子烟等。因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开展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通知》显示,自3月6日至4月25日期间,将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整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处理,查处典型案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一企(户)一档”监管台账档案,做好后续监管、整治工作。推动构建全国“一盘棋”、产业“全链条”电子烟监管工作通用烟弹格局。联合地方政府及公安、市监等部门,加强线索摸排、会商研判、联合执法,推动齐抓共治,增强工作合力。
对于此次专项检查,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出,将通过综合投诉举报、市场排查、平台交易、互联网涉电子烟、电子烟物流寄递等监管信息,摸排非法生产经营线索,重点追查非法电子烟生产源头。并及时清理下架在售非法产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震慑,强化电子烟监管质效。全面摸排非法制售电子烟证据线索,着力规范电子烟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为推动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治理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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