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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近年来,五花八门的电子烟

逐渐成为很多年轻人的新宠

那么,你知道销售电子烟

有哪些红线碰不得吗?

为加强电子烟监管,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的交易仅限于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近日,徽州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售卖非国标电子烟引起的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余某、龚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和十一万元。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起,“00”电子烟烟杆后被告人余某和被告人龚某明知国家烟草总局已经禁止生产销售非国标电子烟烟弹,共同商议、出资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某品牌水果味电子烟。两人分别出资13.7万元,购进非国标电子烟弹进行销售。余某负责具体经营,共销售金额21万元。此外,余某与他人合伙零售非国标水果味电子烟,销售金额2.4万元。2023年7月,余某介绍他人购进非国标电子烟弹进行销售,后余某与他人共同送货至买家处,销售金额2.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龚某主动投案,两人均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龚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均构电子烟烟杆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龚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归案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很多人给果味电子烟贴上了“时尚 ”“健康”的标签,甚至称其为“无毒无害”“戒烟神器”。实则不然,果味电子烟尤其会诱导判断力差、追求新鲜感的青少年吸食,容易使人上瘾,劣质“三无”的烟油对身体损害也更大。不仅如此,调味型电子烟更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成为新型毒品的载体。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0月1日起,果味电子烟已被要求全面下架。

法官电子烟烟杆提醒:

随着“电子烟国标”的出台实施,有标可依、有据可管的电子烟监管时代已经到来。在此,法官提醒,销售电子烟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广大消费者要明确认识,电子烟同样有害健康!

原标题:《一名“00”后非法销售果味电子烟?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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