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读懂(水果雾化器)烟台两男子非法销售“果味”电子烟均获刑一年六个月,水果味雾化烟,悦刻烟弹批发零售一手货源中心,

“可乐味、咖啡味、西瓜味……各种口味应有尽有,无需打火机即可‘吞云吐雾’”。口味多种多样的非国标调味电子烟悄然在市场上流行,这种电子烟打着“戒烟神器”的噱头,受到年轻人的追捧。事实上,这种果味电子烟在2022年10月1日起已被明令禁止销售,但由于网络盛行,线上交易软件、网络聊天平台的普及,致使果味电子烟售卖转入“地下市场”。

近日,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销售电子烟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杜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孙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杜某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电子烟烟弹3月,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孙某销售水果味电子烟弹3000余盒,获利人民币16864元。被告人孙某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杜某处购买的水果味电子烟弹以及库存的其他水果味电子烟弹、电子烟杆,向他人非法销售,获利人民币6000元。经鉴定,涉案的雾化弹检验结论为伪劣电子烟。

检察官说法

为加强电子烟监管,2021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纳入卷烟管理。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的交易仅限于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平台,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电子烟烟弹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0月1日起,果味电子烟已被要求全面下架。

杜某、孙某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外销售果味电子烟,情节严重,该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电子烟烟弹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烟台高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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