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公安机关接报称北京某区域有大量伪劣电子烟通过物流方式售往各地。经侦查发现,该伪劣电子烟的生产端在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研判取证重点,后于2023年6月将涉案8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90后为了“创业梦”铤而走险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系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老板。2022年3月期间,孟某某得知水果味电子烟销量大、利润高,便设计了某品牌电子烟并寻找代理厂帮忙生产各类调味电子烟。2022年10月,因国家出台新规禁止生产和销售调味电子烟,孟某某遂停止该项业务直至2023年3月,因巨大利润诱惑再次重操旧业。
在公司员工徐某某、张某某、古某某等3人的协助下,经过前期精心挑选厂址通用烟弹、采购生产设备、设计新品牌LOGO等,孟某某将电子烟生产点设置在深圳市宝安区一酒店内,并找到何某某、卢某某、杨某等3人负责电子烟厂工人招募和生产货物,并通过朱某购置电子烟油和底座等生产原料。
为了逃避侦查,孟某某将生产点与销售点分别设立在深圳市和广州市两地。为了掩人耳目,孟某某指使何某某等人用黑色塑料袋将工厂的窗户进行遮挡;同时使用货拉拉等物流方式运送何某某等人生产的电子烟,将地址填写为住地附近加油站,再指使徐某某等人开车前往领取电子烟。为了扰乱侦查,孟某某在往全国各地销售非法电子烟时使用化名发送快递、使用他人支付宝账号收取货款。
截至案发,公安机关在孟某某的住地、仓库、车辆等多处起获调味电子烟共通用烟弹计1万4千余盒,市场价值人民币140余万元。
检察机关充分履职准确定罪量刑
如何准确认定全案8名犯罪嫌疑人的参与作用和犯罪金额,是对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案件的一场考验。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有效夯实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和参与作用证据链条。
在案件定性上,对扣押在案电子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均认定为“伪劣产品”;调取8名犯罪嫌疑人均无生产、销售电子烟的许可证照;细致审查8名犯罪嫌疑人的手机鉴定报告,提取出“发送非法制售电子烟新闻、烟草管理规定”“电子烟纳入烟草公司”“顶多罚款”等关键信息;针对“黑塑料袋遮挡窗户”等关键细节讯问各犯罪嫌疑人,要求其互相指认参与遮挡人员、解释为何需要遮通用烟弹挡等理由,有力夯实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客观相一致的证据。
在量刑情节上,结合生产端、原料方、销售端等不同环节嫌疑人关于日原料量、日产出量、日发货量、工人工时和工钱等供述,在手机聊天记录中找到具体印证,一致证实日产出量为8000余盒。同时,结合孟某某向原料方支付钱款账目流水、何某某收取孟某某钱款账目流水、孟某某通过他人收款账户收取钱款账目流水等认定已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孟某某等8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3年12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孟某某等8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期徒刑二通用烟弹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其中,部分被告人被适用缓刑。
检察官释法说理
电子烟生产、销售等应当持有烟草经营许可证件
根据国务院2021年11月10日修正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用烟弹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调味电子烟,电子烟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烟》GB41700-2022:4.1.3.1 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通用烟弹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5.2.1 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
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通用烟弹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