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网
“薄荷味、白桃味、青提味……各种口味全都有”“兔兔奶茶杯,如奶茶般纵享丝滑”“抽完还能当摆件,颜值真的高”看似副食品广告,实为电子烟“暗号”。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不知道货品真假的情况下,00后大学生小王和上家康某在“朋友圈”干起了电子烟买卖,两人也因此被判刑。
无证售卖电子烟 毕业前夕被抓获
“我是来自农村家庭的孩子,从小就是父母最大的期待。他们没日没夜工作,我知道,我是他们上完白班上夜班的最大动力,可我辜负了他们,没能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近日,当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让小王进行最后陈述。他缓缓站起,低垂着头,哽咽的声音显示着自己内心剧烈的动荡。
回忆起2年前的事通用烟弹,小王恍如隔世。23岁的小王虽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但已在朋友圈做微商多年,此前一直卖小数码产品,手上积累了一批客户资源。2022年8月,小王在朋友圈看到同为微商的康某在招代理卖电子烟,声势很是浩大,利润也较为可观。虽然自己不抽烟,但心动之下,小王找上了康某,两人约定,由小王去拓展客户卖货,康某负责代发产品。至于价格,康某给小王一个成本价,王某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加价1-5元售卖给代理商或散客。
从2022年10月开始,小王开始在“朋友圈”销售电子烟,平均下来,每销售一根电子烟,他可以赚几块钱。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并通过通用烟弹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也就是说,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具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经许可禁止销售。
对于这一点,两人心知肚明。面对小王的担忧,康某告诉他:“我们是在线上销售,不太容易被发现。再说了,要是以后别人不能做了,我们就能借机涨价赚钱。”最终,怀着侥幸心理,小王选择了无视国家禁令。在读大四时,小王边上课,边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发布销售电子烟的广告,接单后由康某安排代发,从中赚取差价。
一念之差,失之千里。当贪欲涌上心头,殊不知那正是踏入深渊的开端。
2023年3月中旬的某天,康某发微信给小王,说最近风声很紧,暂时不卖货了,并让他把自己的联系方式和聊天记录都删除,小王照做了。天网通用烟弹恢恢疏而不漏,当月,康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根据康某的资金流水分析,在外地抓获了小王。唏嘘的是,小王当年6月面临毕业,在毕业答辩期间被抓获。
当庭流泪他说“可以重来再不犯错”
在庭审前夕,小王在看守所里给主审法官手写了一封长达千字的悔罪书,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信中写道:“在校期间,我认真学习,努力参加各种实践和竞赛。受母亲的教育,我一直都希望自己能是一个对国家经济社会有作用的人,而我也在不断为之奋斗,却因自己的无知触犯法律,酿成大错……是我心性和品质上的不足,是我没有抑制自身的私心,导致走上歧路,最根本的原因是我自己。”
经统计,小王累计非法销售电子烟3.7万余支,非法经营数额达75万余元。经鉴定通用烟弹,他销售的部分电子烟是伪劣烟草产品,长期吸食对人体有害。
最终,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电子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海盐法院依法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康某也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具有“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为“情节特别严重”。在案例通用烟弹中,小王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售出的电子烟金额高达75万余元,已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入刑标准,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小王因无证售卖电子烟被判处刑罚,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既具有个案惩戒意义,也敲响了法律警钟,在社会范围内具有很强的震慑教育意义,有助于人们看清法律红线,看清违法经营电子烟的危害性和负面法律后果,也能让更多的“小王”打消违法经营电子烟的侥幸心理、投机心理。